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323执恢8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惠东法经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惠东县支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从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11月28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息,从1996年11月29日至还清款日止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未还清,则由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5130元,由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1.被执行人惠东县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审查,案号为(2023)粤1323执异143号,异议尚未审查终结,暂不能划扣;2.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2023)粤1323执恢79号案的执行款,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未执行到款项,暂不能提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323执恢8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