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458号
申请人:***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19643W),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金钟公路3699号18-33-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铁祎,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489725),住所地深证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宏发工业园(宏发电子厂)10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459.59元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46459.59元为限。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