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初170号
原告(案外人):**。
被告(申请人):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崔凤江,董事长。
被告(被申请人):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振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房地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2020)吉07民初13号裁定书中对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某小区l号楼306室、310室、318室、319室楼房的查封。事实理由,1、原告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8月27日在被告润兴房地产处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某小区1号楼306室、310室、318室、319室楼房四幢,楼房306室、310室各交款177716元,楼房318室、3L9室各交款230824元,原告有转款记录和现金收据,被告润兴房地产给原告出具购房总交款凭证,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真实存在,合法合规;2、原告购买306室、310室、318室、3i9室楼房后,被告润兴房地产于2019年1月24日在松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商品房子预售台同网签备案告知书,对该房屋所有权具有公示作用。3、被告润兴房地产将原告购买的306室、310室、318室、319室楼房于2019年4月IO日交付给原告,并交纳了入住费.交付了楼房钥匙,原告对楼房进行了装修,已经实际占用使用。4、因被告润兴房地产没有完善该楼的各项水、电、暖配套设施,原告及其他购买者多次找到政府各部门进行协调,原告包括其他购买者均主张自救,集资对该楼房的公共部分及楼房内的供热、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改造.缴纳各项费用,进行自己投资完善。由此可见,原告已经依法管理并实际占用该房屋,行使对房屋的各项权利。5、原告没有办理产权证照的原因是被告润兴房地产不具备给办理条件,不是原告的原因,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二、被告**建设申请查封原告所有的某小区1号楼306室、310室、318室、319室楼房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应给予解除。1、原告购买楼房时间分别是2018年8月24日、8月27日,被告**建设并没有起诉被告润兴房地产,原告已经合法购买该楼房,交纳购房款,楼房已经实际交付,并进行了装修,投资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2、被告**建设起诉被告润兴房地产,不能对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建设是否有优先权,是否成立尚不明确,如果有只能对被告润兴房地产其他房屋符合条件的进行查封。为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申请人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吉07民初13号民事裁定,对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某小区1幢的房屋:301-326室、601-619室、621-626室、801-820室、502室、523室、713室、718室、720室、722室、723室、724室、725室、726室、910室以及商企104室进行了查封。2022年6月2日**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润兴房地产公司的301-326室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0)吉07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了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某小区1幢301-326室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建设公司的申请,本院解除了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某小区1幢301-326室的查封。**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亦是解除(2020)吉07民初13号裁定书中对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某小区l号楼306室、310室、318室、319室楼房的查封,该诉讼请求因法院已经解除了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某小区1幢301-326室的查封,**已经不具有诉讼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冷晓峰
审判员 陈一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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