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7执异98号 案外人:**,女,1982年9月25日生,蒙古族,住址通榆县。 申请执行人: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0)吉07民初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润兴公司开发的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颐馨新城小区部分房屋。案外人针对其中的**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8年8月10日,案外人与润兴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全部房款,同日到松原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润兴公司将房屋交付申请人使用。案外人认为,案外人购买房屋经松原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经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确认,该房屋应属于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公司与润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吉07民初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润兴公司开发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颐馨新城小区部分楼房。案外人针对其中的**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案外人与润兴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润兴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的交款单;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告知书;4.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5.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证明;6.离婚证。 另查,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作为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润兴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排除执行的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就本案而言,案外人与润兴公司于本院查封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合法有效;从润兴公司出具的交款单能够认定案外人已交付全部房款;根据案外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可以认定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以上情形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可以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吉07民初13号民事裁定中对吉林省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松原市宁江区××街××小区××幢××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