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安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崇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219号铁银大厦2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安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崇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沙市崇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安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安装费35500元、维护保修费19000元,共计54500元。到目前止,被执行人长沙市崇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长沙市崇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长沙市崇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崇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安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