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5民初5898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冠县。
被申请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资信为该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183715000000035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成立,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