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5民初5898号之一
申请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丰明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5898号民事裁定书并对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22×××39予以冻结。我院作出的(2018)鲁1525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驳回了***对申请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22×××3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