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滨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书国,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奔旭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289111446,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郝林巧,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奔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9205.7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愿给予被执行人还款宽限期,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25民初1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邴广兴
审判员 刘鑫鑫
审判员 张熙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