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5150号
原告: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38175587G。
法定代表人:吴书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马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亚,聊城高新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76元,减半收取计8438元,由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仪 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