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125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滨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