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2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3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