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民初2788号
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该公司助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住吉林省吉林市。
第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百业五金汽配城029号。
法定代表人:柯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冰
{文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