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1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曲艺,男,195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曲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给付***4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2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曲艺、长春建工集团吉林市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后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222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籍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