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4民初89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中路81号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575052XH(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半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4003095164X。
法定到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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