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6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丽,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玲,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长付,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标公司)、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饶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赵爱玲、梁长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上诉人古饶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赵兰兰,被上诉人赵爱玲、梁长付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重标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侵权次责之中的次要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古饶镇政府、赵爱玲、梁长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赵爱玲、梁长付的房屋出现瓷砖凸起、墙体开裂经安徽江淮司法鉴定所鉴定是房屋自身质量因素引起,相邻的排水设施、周边内涝造成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对部分裂缝的发展起不利影响。鉴定结论说明房屋自身质量不合格,是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排水设施的建造只是外部因素,故维修费用应该由赵爱玲、梁长付承担。鉴定费用也应当由赵爱玲、梁长付及古饶镇政府承担。二、房屋质量不合格是客观事实,一审判决却以农村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属正常、无证据证明排水沟施工前就需加固为由,认定施工工程是造成房屋加固的根本原因,明显错误。不能因为建设排水设施前未出现问题,而否认房屋本身质量不合格。三、即使重标公司承担责任,也应与古饶镇政府在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范围内分清主次。涉案排水沟工程系古饶镇政府招标,施工图纸亦系古饶镇政府提供,重标公司作为中标施工方,只是按照古饶镇政府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故图纸设计不合理、不科学,未统筹规划,不是重标公司的责任。所以,重标公司应承担次责之中的次要责任。
古饶镇政府辩称,应当进一步查明重标公司与古饶镇政府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他同意重标公司的上诉意见。
古饶镇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古饶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爱玲、梁长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房屋于2011年建造,2015年排水沟建造前未出现墙体裂缝情况”错误。1.赵爱玲、梁长付于2018年1月份提起诉讼,正值冬季排水沟基本无水时,且距离排水沟开挖之日已超过2年半时间,足以说明其房屋地基下沉与排水沟开挖无关联性。2.墙体裂隙均处于窗洞下口、门洞上口、楼板拼缝、轴顶梁交接处,能够证明墙体裂隙是房屋自身质量原因导致。3.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作出的检测报告也认定“房屋裂隙主要由于自身质量因素引起,住房周边的内涝对部分裂隙起到不利影响。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在无证据证明排水沟施工前赵爱玲、梁长付的房屋需要加固的情况下,认为“修建排水沟未对被上诉人房屋地基及地基下、旁土层做充分保护”是导致房屋需要加固的根本原因。该认定采用了法律规定推定的方法,却未列明该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2.一审法院明知墙体裂隙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质量造成,即使需要投入资金加固维修,也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赵爱玲、梁长付承担主要责任。三、一审判决明显违反民法公平原则。从检测报告和房屋加固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房屋仅仅是表皮粉刷层开裂,内墙砖体并无裂隙,而维修方案也明显超出表面粉刷层维修的必要。一审判决无视裂隙是房屋自身质量原因的关键因素,要求古饶镇政府和重标公司承担所有裂隙修复的费用,明显有悖公平原则。
重标公司述称,同意古饶镇政府的上诉理由。
赵爱玲、梁长付针对重标公司及古饶镇政府的上诉请求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重标公司及古饶镇政府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赵爱玲、梁长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消除危险,将赵爱玲、梁长付房屋西山墙边的排水沟改为距离房屋3米外,树根深洞重新按标准填埋,房屋加固维修;2.如上述请求不成,则赔偿房屋损失120000元;3.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赵爱玲、梁长付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山北村代庄建楼房上下各3间,地槽下挖80-90厘米。2015年古饶镇政府就古饶镇山北村代庄自然村排水设施工程招标,重标公司中标并组织人员施工。排水沟经过赵爱玲、梁长付房屋西边,并在房屋西南角折转向东,修到其房屋东边南北路路西时停止,未解决积水排走问题。排水沟距离涉案房屋西山墙不足1.8米,因房屋西山墙西侧的杨树根碍事,施工人员用挖掘机挖出树根,形成深洞,施工人员骑在深洞上修建了排水沟,排水沟两边及树根深洞处未做固定性填充处理,仅做一般性填埋,排水沟施工下挖地槽约1.5米。排水沟建成后,历经一场大雨后,房屋西头一间出现瓷砖凸起、砖墙开裂等情况,且不断恶化,对赵爱玲、梁长付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在第一次庭审后,一审法院向重标公司和古饶镇政府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证明涉案房屋西山墙下沉与建造水沟无因果关系,经重标公司申请,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作出18J1SJ-JQ-00061号检测(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房屋裂缝主要由于自身质量因素引起,相邻排水沟施工以及涉案房屋周边内涝造成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对部分裂缝发展起不利影响。经赵爱玲、梁长付申请,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房屋加固处理方案,安徽江淮司法鉴定所出具房屋加固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房屋加固造价为92641.48元,赵爱玲、梁长付支出鉴定费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古饶镇政府建设代庄自然村排水工程,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应当对工程可能给原住居民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解决方案;重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应当具体分析,采用科学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措施,以避免施工给周边环境及居民造成不利影响。赵爱玲、梁长付于2011年建造涉案房屋,至2015年排水沟建造前未出现墙体裂缝等情况,排水沟建成后,西边一间出现墙体裂缝,显系西端墙体过多沉降引起。建筑物发生不均匀沉降主要由两个因素引起,一是房屋各部分地基对土层的压强不同,二是各部分地基下土层的承载能力不同。赵爱玲、梁长付所建三间房屋均为两层楼房,房屋两端地基以上建筑物对土层的压强基本相同,房屋所处地块呈西高东低态势,在无人为因素影响下,西边土层的承载力应大于东边。重标公司在涉案房屋西端近距离处施工,所挖地槽深于涉案房屋地基地槽,对房屋地基及地基下、旁土层的保护不充分,对施工的沟外尤其是树坑处的土层未做加固处理,仅作一般性填埋,造成涉案房屋近沟端地基下土层挤出,引发房屋近沟端地基下沉,造成涉案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使得房屋裂缝越来越大,必须加固维修。涉案排水沟修到涉案房屋东边南北路路西后停止,沟内积水无法排走,致使涉案房屋旁排水沟内积水,积水渗过沟壁,浸泡其房屋地基下、旁土层,加速房屋西端墙体沉降。农村建房质量可能达不到国家标准,建房后出现沉降或轻度不均匀沉降亦属常见,通常无需加固,现无证据证明排水沟施工前涉案房屋已需加固。因此重标公司修建排水沟未对涉案房屋地基及地基下、旁土层做充分保护、无法排走的积水浸泡房屋地基下、旁土层才是造成涉案房屋需要加固的根本原因。重标公司建造排水沟过程中对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处置失当,古饶镇政府建造排水沟未作统筹规划,造成涉案房屋房屋必须加固,侵扰赵爱玲、梁长付的平静生活,应对其房屋加固维修承担连带共同侵权责任。赵爱玲、梁长付要求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应当支持,但由于加固维修需要赵爱玲、梁长付配合,施工不便,且很难达到其满意,易产生新的纠纷,鉴于赵爱玲、梁长付同时提出赔偿请求,故由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的行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大小,酌定重标公司承担75%的责任,古饶镇政府承担25%的责任。赵爱玲、梁长付要求判令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消除危险,将其房屋西山墙边的排水沟改为距离其房屋3米外,因该排水沟已经建成,且西边并无空地,该诉求不具有实施的可能,不予支持;赵爱玲、梁长付要求将树根深洞重新按标准填埋,因从2015年施工至今已历时四年之久,沟外边、房屋下土层基本稳定,不宜再做挖开处理,且加固方案无此内容,对该诉求亦不予支持;重标公司申请的鉴定不能证明房屋裂缝与其施工行为无关,赵爱玲、梁长付申请的鉴定能证明房屋必须加固,因此案件产生的鉴定费均应由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承担。判决:一、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赵爱玲、梁长付房屋加固费92641.48元及鉴定费35000元(其中重标公司应承担95731.11元、古饶镇政府应承担31910.37元);二、驳回赵爱玲、梁长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负担(内部应按3﹕1分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庭审中,古饶镇政府发表补充质证意见: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房屋加固处理方案第10页所述在加固处理前处理好住房周边内涝,并非对内涝与房屋的损坏有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安徽江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房屋加固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列明房屋损毁需要加固的各项损失数额,而是采用一竿子打包方式,故一审法院在数额不清楚的情况下判定古饶镇政府承担责任显属不当。
经审查,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重标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施工涉案排水沟工程系按照古饶镇政府提供的设计图纸,古饶镇政府对此未予否认。赵爱玲、梁长付陈述其建造涉案房屋时没有施工设计图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重标公司和古饶镇政府对涉案房屋的损毁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为无正规设计、施工的自建房,房屋自身质量存在问题,且一审中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也认定涉案房屋裂缝与其自身质量因素有关,故赵爱玲、梁长付对房屋出现裂缝的损害事实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未予认定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古饶镇政府作为招标方进行招标并提供图纸,并未科学评估排水工程对工程范围内的赵爱玲、梁长付房屋的影响;重标公司作为中标方进行施工建设,在施工内容临近赵爱玲、梁长付房屋时未做充分保护。两者共同侵权行为导致涉案房屋出现裂缝,系涉案房屋损毁的直接诱因,且古饶镇政府、重标公司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排水沟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古饶镇政府与重标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两者在连带责任中各自责任大小的问题。古饶镇政府作为招标方进行招标并提供图纸,未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亦未对工程可能给原住居民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解决方案,存在过错;重标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在涉案房屋西端近距离处施工时,所挖地槽深于涉案房屋地基地槽,对涉案房屋地基及地基下、旁土层的保护不充分,又因涉案房屋西山墙西侧的杨树根碍事,施工人员用挖掘机挖出树根,形成深洞,施工人员骑在深洞上修建排水沟,未对排水沟两边及树根深洞处做固定性填充处理,对施工周围土层未做加固处理。且排水沟修到涉案房屋东边南北路路西后即停止,致使沟内积水无法排走,转而渗过沟壁,浸泡涉案房屋地基下、旁土层,引起房屋损毁。故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害结果,重标公司较古饶镇政府应承担更多比例的过错责任。古饶镇政府主张涉案房屋裂缝主要原因是其自身质量因素引起,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及重标公司称其只是按照图纸施工,在共同责任中仅应承担次要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安徽江淮司法鉴定所出具涉案房屋加固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房屋加固造价为92641.48元。各方均未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失,酌定赵爱玲、梁长付承担20%的责任,为92641.48×20%=18528.3元;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连带承担剩余80%的责任,为92641.48×80%=74113.18元(内部责任比例为:重标公司承担60%、古饶镇政府承担40%)。另,鉴定房屋损毁原因及房屋是否需要加固所支出的鉴定费用,均系诉讼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前所述,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共同侵权行为导致涉案房屋损毁,从而引起本案诉讼的发生,故上述鉴定费用均应当由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共同承担(内部责任比例为:重标公司承担60%、古饶镇政府承担40%)。
综上所述,重标公司、古饶镇政府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赵爱玲、梁长付房屋加固费74113.18元及鉴定费35000元(其中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65467.91元、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应承担43645.27元);
三、驳回赵爱玲、梁长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853元,由赵爱玲、梁长付各共同负担570.60元,由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各共同负担2282.40元(内部按照6:4分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王冬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莉
书记员刘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