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5号
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于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合肥力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包雨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