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03民初632号
原告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2日,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1元,减半收取计10495.5元,由淮北鑫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云辉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董敬敬
法官助理孙乐荣 书记员田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