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隆酒业有限公司、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1322号
原告:安徽中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东,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文,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华,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椿,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隆酒业)与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标)公司、赵玉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隆酒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隆酒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隆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中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秀
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刘奇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