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奉县樟城镇较场路泰盛豪庭0612,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50125058435939C。
法定代表人:张长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黔0602民初4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碧江区滑石乡芭蕉村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边坡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涉案合同履行地为碧江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裁定送到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也专属管辖的情形下,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被上诉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涉及的不动产均在铜仁市碧江区,因此,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芳
审判员 任利
审判员 向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伍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