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执保322号
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泰盛豪庭0612。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罗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40490.8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它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编号12114003900816523682)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40490.8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它相应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编号12114003900816523682)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为010900024******的存款3940490.8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天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潘庆敏
书 记 员 邱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