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民初4491号
原告: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泰盛豪庭0612。
法定代表人:张长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南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贵州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双,贵州曼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162元,由原告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枝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坤
书记员刘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