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517号
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1号泰盛豪庭71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8435939C。
法定代表人:张长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702870.5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2870.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