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419号
申请人:湖南顺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4栋商务办公楼201。
法定代表人:黎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伶俐,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邹家山组湖南帅天原木家具生产加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苏晴
被申请人:王帅,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顺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湘0121民初729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帅银行存款613572.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88元,由申请人湖南顺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