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965号
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石灰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上夫组。
投资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邹家山组湖南帅天原木家具生产加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苏晴。
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石灰厂与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石灰厂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石灰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石灰厂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