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64号
申请人:湖南康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荷**太阳塘组195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组湖南***木家具生产加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康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湘0121民初155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3526.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88元,由申请人湖南康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