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4977号
原告: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北镇梅花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市**楼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现在湖南省**监狱服刑。
第三人:**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开镇兴安村**瑖组。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原告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在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湖南省**监狱狱政科告知本院因疫情原因,暂不配合人民法院在监狱开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在在湖南省**监狱服刑,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为避免诉讼期限过于冗长,宜先行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条件许可时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退还给原告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