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4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0121198311××××,住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村庙坡组。 委托代理人:**,湖南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223585XF,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组湖南***木家具生产加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4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不超过2053989.8元、且超标的额冻结140余万元已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被冻结的超过 2053989.8元的资金的冻结。经本院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均同意解除对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同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0)湘0121财保4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2021年4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款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