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王某1、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6民初2486号
原告:**,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788829358,盐业家园项目部办公地点:扎鲁特旗鲁北镇盐业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2,职务:董事长。
原告***被告王某1、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1、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