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526民初5号
原告:扎鲁特旗兴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570623867K。
法定代表人:宁某
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788829358。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扎鲁特旗兴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鲁特旗兴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扎鲁特旗兴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商砼款8250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城建扎鲁特旗盐业家园小区的建筑公司。201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商砼,约定了商品混凝土的等级、数量、单价等,至2019年10月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款2887040元,被告陆续给付原告2062000元,余款825040元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商砼款的数额对,同意给付,但现在给付不了,同意分期或按月给付。
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给付不了,要求分期或按月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扎鲁特旗兴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扎鲁特旗兴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商砼后应按约定给付商砼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商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扎鲁特旗兴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商砼款8250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