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6民初4158号
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老***水暖锅炉安装商店。
经营者:赵友,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扎鲁特旗鲁北镇,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勇,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永安北段(园丁小区6-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职务:经理。
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业嘉园项目部。
负责人:周健嬴。
被告:王某,男,蒙古族,19852年12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通辽市。
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老***水暖锅炉安装商店诉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老***水暖锅炉安装商店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业嘉园项目部、王某的起诉。
本院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老***水暖锅炉安装商店撤回对被告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业嘉园项目部、王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白 心 洁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哈斯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