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岸华庭小区A#-119。
法定代表人:苏凤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安路北段(园丁小区6-/-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6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413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利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