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4执14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现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永安路北段(园丁小区6-/-101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2021)内052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共计2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无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对该车辆进行查封。
3.本院已2021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通辽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2年3月1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不足。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内0524执14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胜
审判员  白鹏飞
审判员  梁云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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