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44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克楼,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57号1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795640XN。
原告***与被告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倩
书记员张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