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57号1幢15号。
法定代表人:方绪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受理的原告**文诉被告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