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57号1幢15号。
法定代表人:方绪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受理的原告**文诉被告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