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5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57号1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795640XN。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阳县南溪镇水市小学,住所地云阳县南溪镇水市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50207M。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阳县南溪镇水市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阳县南溪镇水市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5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损失349328.86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以349328.8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停工损失付清为止,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930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云阳县南溪镇水市小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城市住房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0年5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现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云阳县南溪镇水市小学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49328.86元及诉讼费、鉴定费19300.00元,共计368628.86元,此款在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4800元,余款在2021年2月28日前付清;二、本案执行费54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235执10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