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靳方钰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57号1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795640XN。
法定代表人:方绪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福辉
审 判 员 黄娅娟
审 判 员 何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婧婕
书 记 员 刘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