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22号
申请人:北京网智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4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霏,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申请人北京网智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智易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网智易通公司称:1.请求法院对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劳人仲案字〔2019〕第1525号裁决书的错误裁决予以纠正,撤销该裁决,依法判定网智易通公司无需承担所谓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375元;2.诉讼费由沈霏承担。事实和理由:沈霏在网智易通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后,拒绝出勤,时间长达10日以上,网智易通公司无奈之下才出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沈霏属自行离职,网智易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
沈霏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苏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19〕第1525号裁决:网智易通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沈霏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37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2019年11月14日,苏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19〕第1525号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申请人网智易通公司主张其不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案件实体审查范畴,网智易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网智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网智易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