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字第1070

申请执行人***,男,197612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基地金隅科技中心A5A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明。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诉讼案件冻结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侯军辉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时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