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字第13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3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闫素英,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 。
申请执行人马同举,男,1953年6月9日出生 。
申请执行人马XX,男,2012年5月22日出生 。
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基地金隅科技中心A座5层A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明。
本院在执行**、闫素英、马同举、马XX与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蕾
审
判 员 王 平
审
判 员 侯 军 辉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