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字第13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3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闫素英,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 。

申请执行人马同举,男,1953年6月9日出生 。

申请执行人马XX,男,2012年5月22日出生 。

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基地金隅科技中心A座5层A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明。

本院在执行**、闫素英、马同举、马XX与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蕾

审  判  员    王    平

                              审  判  员    侯 军 辉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