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字第19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基地金隅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凤明。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诉讼案件冻结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侯军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时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