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吉隆光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丽景路20号研发2号楼A座2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基地金隅科技中心A座5层A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京吉隆光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136-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吉隆光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4.5457万元,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吉隆光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举报财产责任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无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现不在住所地办公。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来本院,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吉隆光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目前被执行人北京华育迪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吉隆光纤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136-0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骁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