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01号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丽,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9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欣。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9.5元,由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