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倍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01号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丽,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9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欣。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9.5元,由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