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6号街坊学府花园B区A座。
法定代表人:陈子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9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欣。
被执行人:通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Rm 804 Tower 1,South
Seas Centre,75 Mody Road, Tsimshatsui East,Kowloon,Hong Kong。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达机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达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案外人王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向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6310560.25元,其他款项需要长期履行;案外人王彤以其持有的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份对剩余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上述股份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0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李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龙霄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