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倍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英联口腔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7393号
原告:北京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联口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鑫,北京天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贝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鸥,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联口腔设备有限公司、郑州贝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
人民陪审员  李恩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