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4513-1号
原告:中投(天津)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工业园区潮阳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投(天津)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投(天津)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30元,减半收取51765元,由原告中投(天津)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强
审判员尹作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