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4260号
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穆新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林,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宫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元慧,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0元,减半收取529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骐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