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吴家堡土石方工程队与某某、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10民初1018号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村南。
经营者:胡红元,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村北街**排*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斌,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城区经十一路18号千佛山景区内弥勒胜苑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宫进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土石方工程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常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