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11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宫进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千佛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