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民初107号
申请人: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联合大厦A座2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石金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新建西路车站街3号。
法定代表人:包日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介休市。申请人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介休亿联五金汽配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介休市(后附明细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