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1024号
原告: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太原高新区晋阳街联合大厦A座2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196554XL。
法定代表人:石金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缪永国,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83839664P。
法定代表人:荣建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住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恒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靳三波
审判员  谢文军
审判员  苗夺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吕潞瑶